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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k8凯发百家乐

2017年10月30日 18: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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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20162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6年校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6 7月8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设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和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简称“教学委员”)人数为29~33人的奇数,成员包括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院(部)主管教学院(部)长、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委员。具体组成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3

教学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教学指导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学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教学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者,不提名为候选人。

第八条教学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人员增补:

(一)空缺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补选委员应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空缺为专家学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补选其他委员,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 教学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担任教学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学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学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教学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学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积极开展有关教学的研究、审议、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工作;

2.对学校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提出建议;

3.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奖;

4.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材规划等项目;

5.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且有与会的1/2(含)以上委员同意,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审议、评定的相关教学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本条例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同样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下称“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人才工作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日常事务工作由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15~21名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总人数中占1/3以上的比例。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分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协商,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有关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的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2/3。原则上每位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根据退出委员来源属性进行递补。递补人员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确定为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定期进行师资队伍建设研讨,提出师资队伍建设前瞻性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教师培养计划,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下列政策制度施行前,涉及学术标准的须提请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或提请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一)人才引进制度;

(二)教师考核制度;

(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四)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请审议的其他政策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议高层次(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高层次人才(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引进人选、特聘教授人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人选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由职能部门报告学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专家委员会、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组成规则,提请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需要提请审议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并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经到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若时间紧急无法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非会议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或评定。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时,可临时聘请校外相关领域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形成的评审决议将通过校园网或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全体进行复议。对复议仍有异议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本条例须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同样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学科专业管理,提高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和科学研究水平水平,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下称“学科与科研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组成的对有关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领域范围的相关学术事务进行咨询、评议、审议和决策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科研处,负责处理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具体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923人,人数应为奇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3。委员候选人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协商提名,应充分考虑委员的学科专业分布,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学科与科研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影响大、视野宽、洞察力强

(三)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方可确定为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发展的学科建设和重大科研事宜进行研讨,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发展战略和科学研究未来重点发展方向等调研及论证,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前瞻性的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其中与学术相关的部分,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做出决定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一)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校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省部级以上学科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学校本科专业的申报、撤销与调整等工作;

(四)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以及各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建设及评估等工作;

(五)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重大学术规划;

(六)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二)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科研项目、科研平台,以及对外限额推荐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的评价标准和评审方案;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及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评价标准,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评价方案;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科与科研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咨询意见,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应将咨询意见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十八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结论或提出具体意见供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决策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或校园网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决定有异议时,可在结论决议公示期内向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全体进行复议。对复议仍有异议的,报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学科与科研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本条例须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同样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科与科研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下称“学术道德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领域范围的咨询、调查和评议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科研处,日常事务工作由科研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15人,人数应为奇数。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代表、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人文社科和理工科两个学科的委员人数均不低于2/5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采用民主协商机制,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校长、分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职能处室协商提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当选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学术道德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本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针对具体学术道德与规范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临时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发展的学术研究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和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文化建设等事宜进行研讨和论证,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前瞻性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与修改与学术道德规范相关的文件、制度。

第十三条 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对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评议和认定,提出调查结果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议与学术道德及学术评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术道德和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举报材料要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六条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递送的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 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于涉密或特别重大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要求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专家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到场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须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并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本条例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同样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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